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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桥东区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违法|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日期:2026-05-28 19:34 来源:红门科技
2021年桥东区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违法|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日 | 2021年桥东区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一、某医院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1年3月,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试剂盒、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肌酐测定试剂盒说明书标签标注贮存温度为:2℃-8℃,而该医院贮存医疗器械的阴凉柜温度为12℃。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电梯使用单位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1年4月,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使用单位原电梯安全管理员已调离该单位,该使用单位电梯管理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使用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完成整改。该使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单位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5月,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吧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该酒吧经营的CORONA EXTRA进口啤酒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该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CORONA EXTRA进口啤酒;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06月,我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举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免考发放证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有近一百个格子间,每个格子一个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密集地通过电话等方式,用桌上摆放的几套“沟通流程”和“公海沟通流程”,使用相同的套路,和潜在客户沟通。沟通流程和公海沟通流程从“开场白、前景规划、探需、上课方式、考试科目、上课方式班型、截杀答疑、报名支付方式” 等八个方面进行宣传,针对每个问题都有提前准备好的答案。在宣传中虚构教师资质、捏造事实、对销售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课程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超市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1年6月,我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在某超市购买“正大牌风味烤香肠”,商家在商品标价签标明售价6.99元,但结账时实际收费9.99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费用。但该超市未能将加价多收款项全部退还给消费者。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997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机构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要求案

2021年6月,我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消费者称位于某购物中心的早教机构于2020年装修整顿后一直未营业,导致学员无法上课,曾多次联系退费未果。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置调解的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并结合之前收到的类似投诉,于2021年7月6日立案调查。该机构主要经营儿童早期教育,以家长先购买课程,后安排幼儿上课的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课包课时不等。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停止了经营活动,租赁了某广场底商作为新的营业场所(只缴纳装修保证金、物业费、未缴纳租金)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未施工,大门紧闭、桌椅随意堆放,并不具备可以提供服务的条件。该机构一直以正在装修为托词,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陆续有消费者提出履行约定和退还预收款要求,造成大量消费者投诉。其中一名消费者于该机构签订《退款协议》,但当事人未按协议退费。多名消费者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提出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要求,并通过微信提交了退款申请,当事人承诺提交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退费事宜,但约定期满后一直未给消费者办理退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向其下达了《督促解决消费者投诉通知书》,但仍未给消费者办理退费。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应当退还消费者的服务费用,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电子商务平台制定“霸王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2021年7月,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张家口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其平台“某办公家具商城”的公告栏目下的免责声明中发布“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网站商城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从而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网站将不承担责任。”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制定“霸王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公司在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2021年7月,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仅得到原材料(稻谷)的《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情况下,设计包装并在其加工生产的大米酒外包装箱、产品最小包装和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在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违法行为。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980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水产经销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8月,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对某水产品经销部投诉的过程中,使用计量砝码对其电子计价秤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准确,没有误差。但发现该经销部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均未经检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桥东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国窖”52度白酒、“国窖”39度白酒、“五粮液”52度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国窖”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辨认意见,证明涉案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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